开平市民政局是政府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 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 负责双拥日常工作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烈士的报批工作;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5. 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异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物的接收、分配、管理;指导和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保障灾民生活。
7.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拟定救济标准,对救济对象给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工作。
8.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民(居)自治活动,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镇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
9.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市、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镇(区)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10.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11.负责婚姻登记,处理违法婚姻工作;负责孤儿、弃婴收养登记和发证工作。
12.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3.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福利生产企业工作。
14.做好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5.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开展有奖募捐;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发展福利事业,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生活。
1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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